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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法證明性暗示訊息是她PO 賣淫女獲不起訴

警方從網路釣魚查獲應召女,以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治條例移送,卻被桃園地檢署不起訴處份。(記者謝武雄攝)

警方從網路釣魚查獲應召女,以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治條例移送,卻被桃園地檢署不起訴處份。(記者謝武雄攝)

2018/02/03 16:50

[記者謝武雄/桃園報導]手機、網路發達,通訊軟體已經成為色情業者最愛,新北市警方日前在網路論壇以釣魚方式,約出女子在賓館性交易,當女子輕解羅衫準備性交易時,警員出示身分將女子逮捕,警方以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治條例移送,桃園地檢署檢察官認為,無法確認網路性暗示訊息係該女子所PO,女子充其量只是賣淫,全案不起訴。

桃園地檢署已有2起不起訴案例,一起是新店分局警員於去年8月16日登入「GOOGLE網上論壇」網頁,內容提到「最讚好茶色、中俄混血兒、中日混血兒、韓國妹、西班牙混血兒、英國留學生、二線藝人三線藝人等,全套服務:洗香香、LDS(聊天打屁)、愛撫口交按摩S愛愛、無套多P口爆顏射中出SM」等性交易訊息,並以1萬元代價,和28歲蕭姓女子於汽車賓館進行性交易,蕭女當場被警方逮捕。

另一起則是淡水分局警員於去年7月13日登入「貓都論壇」內容則提到「蕎麥妹妹正妹,162cm、40kg、Dcup、20歲、性感、皮膚嫩白、床上狂野、水多穴很敏感、高潮時超級會夾」等性交易訊息,並以5千元代價,和42歲馬姓女子於旅社進行性交易,馬女當場被警方逮捕。

兩女於檢察官訊問時都坦承賣淫,但強調他們只是在應召站工作,按照指示到指定地點賣淫,網路上的暗示訊息並非她們所PO,檢察官也認為,應召集團為避免查緝,分工日細,為避免輕易查緝也會製造各種斷點,鮮有應召女子直接刊登廣告情事,兩女說法、尚屬可採,故全案不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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