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駕電動機車觸法 檢察官:有馬達、引擎都「不上道」

酒後切勿駕駛電動代步車,以免觸法。圖中人物與本新聞無關。(資料照。記者謝介裕攝)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日前一名男子,酒後騎乘電動機車被警方攔檢,還理直氣壯表示酒駕電動車無刑責,但因酒測值超標,仍被依公共危險罪移送法辦,對此,苗栗地檢署檢察官馮美珊22日透過台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指出,電動車具有馬達,屬「動力交通工具」,受刑法規範,酒後都不應駛上道路。
馮美珊解釋,「刑法」第185條之3處罰的是「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所以酒駕「動力交通工具」就可能觸法。
何謂「動力交通工具」?馮美珊表示,依法務部100年5月31日法檢字第1000014063號函釋,交通工具之推動是以「電力」或「引擎動力」等作用者,且不限於陸路交通工具,尚包含水上、海上、空中或鐵道上之交通工具。
馮美珊舉例,電動腳踏車、電動三輪車、電動輔助車這些有馬達的交通工具,只要酒駕就可能犯罪。
至於酒駕腳踏車是否違法,馮美珊指出,雖然腳踏車不具動力,無涉刑法,但若酒測值超過0.15,仍觸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73條,可處300-600元罰鍰,拒測還得負擔1200元的罰鍰,馮美身因此呼籲民眾「醉不上道」,保護自己也保護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