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黨立委簡東明涉賄選案 二審改判4年褫奪公權4年
國民黨立委簡東明。(資料照,記者簡榮豐攝)
〔記者黃良傑/高雄報導〕國民黨立委簡東明及上百名樁腳、幹部,105年立委選舉時,被控假借發工作費涉賄選,一審簡東明遭判刑5年6月、褫奪公權6年,上訴二審,高雄高分院今改判簡4年、褫奪公權4年,其中,簡東明等12人仍可上訴。
今天二審另宣判,國民黨屏東縣三地門鄉黨部主任馬昭明被判3年2月徒刑、褫奪公權3年,受賄的上百位選民及5位樁腳改判無罪或緩刑不等。
據屏檢起訴指出,立委簡東明為求連任,105年初立委選舉期間,假發放工作費名義,要求國民黨屏東縣三地門鄉黨部主任馬昭明、瑪家鄉黨部主任王榮儀等黨工,提出各鄉鎮輔選幹部或工作人員名冊,簡再交付王榮儀等黨工各10餘萬元現金。
這些錢被指控以1500至3000元不等的「工作費」,涉嫌行賄上百名選民及支持者,包括簡東明及馬昭明、王榮儀及收賄選民共162人遭公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