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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駕公差值內無罪? 高院這樣認為…

酒後不駕車,平安回家最好。(記者張瑞楨翻攝)

酒後不駕車,平安回家最好。(記者張瑞楨翻攝)

2018/01/11 13:46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近來出現部分酒駕無罪判決,理由是酒測器有公差值,駕駛人若測得呼氣酒測值0.25毫克,實際酒測值可能介於0.22至0.27毫克之間,不能排除未超過公共危險罪閥值0.25毫克的可能性,判決無罪,對此,司法人權進步協會11日撰文指出,高院去年召集所屬法院開的法律座談會,結論已說明「不能扣除公差值」。

司進會表示,1999年刑法增定185條之3 規定處罰酒後駕車行為後,法條經過3、4次修訂,處罰越來越重,2011年間修法提高酒駕處罰到有期徒刑2年以下,當時一般取締實務都是將酒測值標準訂在每公升0.55毫克,超過0.55就以公共危險罪處罰。

2013年間,直接將標準值訂入條文,只要酒測吐氣濃度超過每公升0.25毫克,就觸犯公共危險罪,近來又有立法者認為是否要將拒測納入處罰的範圍,這些都是希望能夠遏止酒駕風氣。

但最近,法院實務出現了一些判決,認為酒精濃度測試器有「公差」的問題,也就是機器會有誤差值,駕駛人若測得呼氣酒測值0.25毫克,實際酒測值可能是介於0.22至0.27毫克之間,被告酒測值為0.26毫克的時候,實際酒測值是有可能未達公共危險罪的刑法標準0.25毫克,據此判處酒駕被告無罪。

這樣的判決固然代表一種看法,但是不能忽視的是,高等法院所屬法院106年法律座談會討論酒駕的酒測值是否應該扣除公差值,表決結論認為「不能扣除公差值」,也就是酒測器測出多少數值就是判定的標準。

司進會解釋,呼氣酒精測試器公差值的容許值,是在於說明該儀器須經測定符合該公差值,才算是檢驗合格的機器,方得用以進行檢測,但不能以此認為檢驗合格之儀器設備,必存有誤差值。

且會議結論認為,不能以機器有公差值的理由,就認為駕駛人縱然做了酒測,還要計算考量公差值,否則就違背以「合格」科學儀器取得證據資料之立法本旨。

司進會認為,從座談會結論來看,多數法院是不贊成對於酒駕被告的酒測值再計入公差值的。

司進會表示,取締酒後駕車是為了維護用路人安全,負責取締的警察也希望能達到確實打擊犯罪、對酒駕零容忍的效果,所以使用的都是經過經濟部檢驗合格的機器,多數法院還是會依警察使用合格機器測出的數值來當作判決有罪、無罪的依據。

☆飲酒過量 有害健康 禁止酒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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