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方求刑7月法官重判8月 慣竊辯「顯可憫恕」求減刑
2018/01/09 17:27
〔記者張瑞楨/台中報導〕彰化縣林姓男子去年4月持破窗器潛入住宅行竊6700元被捕,檢方提起加重竊盜罪公訴,具體求刑7個月,法官卻判刑8月,比檢察官的求刑更重,林男上訴宣稱,他符合刑法59條「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一審法官不但沒援用減刑,量刑還比檢察官求刑更重,不過,台中高分院卻駁斥,林男竊盜前科纍纍,多次入獄服刑外,也曾執行強制工作,再犯竊案顯示他惡性重大,豈是情可憫恕?據此駁回上訴,維持8月徒刑確定。
判決書指出,國中肄業的林男,去年4月23日持破窗器潛入民宅,擊破陽台落地窗入侵,竊得現金6700元,逃脫時被警察圍捕,彰化地檢署認為他夜間攜帶破窗器,擊破玻璃入侵住宅,屬於加重竊盜罪,可判處6月至5年徒刑,併科10萬元以下罰金,檢方起訴並具體求刑7月。
彰化地院卻認為,林男一再觸犯竊盜罪,出獄仍未悔改,再犯入侵民宅行竊,顯示他未知悔悟,不宜輕恕,不過,他被捕後坦承犯罪,也把6700元交還屋主,犯後態度尚可,據此判刑8月,比檢方求刑7月還加重1個月。
林男上訴二審,他宣稱自己是把風,偷竊主謀是綽號「阿漢」的不詳男子,且他犯後坦承偷竊,也把贓款交回被害人,符合刑法59條的「顯可憫恕」,法官沒有減刑,還判得比檢察官具體求刑更重,聲明從輕量刑。
台中高分院卻認為,現場證據顯示是林男獨自偷竊,破窗器又是凶器,觸犯的是加重竊盜罪,另外,刑法59條「犯罪之情狀可憫恕者,得酌量減輕其刑」,是指犯罪情狀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憫恕(例如貧困媽媽生病,女兒偷藥給媽媽治病),林男屢犯竊案,還曾強制工作,出獄仍再犯,豈是情可憫恕?維持8月徒刑,全案判決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