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電梯當貨梯用管理費要5倍 住戶不服敗訴
楊男把5樓住處租給唱片業者當倉庫使用,社區管委會決議「非住宅戶」要多出5倍管理費,楊男因積欠管理費被告,新北地院板橋簡易庭法官認定決議並無不法,判楊給付16萬餘元。圖為新北地院。(資料照,記者王定傳攝)
〔記者王定傳/新北報導〕楊姓男子把5樓住處租給唱片業者當倉庫使用,社區管委會認為,業者常把電梯拿來運CD、黑膠唱片等,除造成住戶不便,還減少電梯壽命,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時,決議「非住宅戶」要多出5倍管理費,楊男因積欠管理費被告,新北地院板橋簡易庭法官認定決議並無不法,判楊給付16萬餘元。
該管委會提訴指出,該大樓只是住宅用途,但因業者頻繁使用電梯,每次至少一台貨車以上,或多次以數台小客車、計程車進貨,佔用電梯上下貨,導致造成老人、幼年甚或行動不便者無法正常使用電梯。
管委會認為,電梯因頻繁達到乘載量臨界值,導致客延長等候按鍵、主機板、電梯車廂及鋼索纜線等損壞,增加保養及維修費,並減少壽命,若管委會坐視不管,將嚴重影響其他住戶權益,並無針對性。
管委會於去年1月間,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時,有89%住處出席無異議通過決議將「非住宅用戶管理費」調高為「住宅用管理費」的5倍,楊男每月應繳1萬1500元管理費,卻從去年2月至今年12月均欠繳,總計16萬餘元。
楊男主張,若討論事項僅針對他而調高管理費,明顯違法,且管委會無法證明會議有合法通知、召集。
法官判斷,會議所通過的收費標準,屬有效存在,楊男有遵守義務,且該決議適用全體住戶,若有將建物作為「非住宅用」者,管理費才會提高,楊男只是屬於「非住宅用」者,並無針對性;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