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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放警告標示不滿1百公尺挨告 鑑定與肇事原因無關判無罪

    案發地點發生二次車禍,害得李姓拖吊車司機被撞重傷(記者吳昇儒翻攝)

    案發地點發生二次車禍,害得李姓拖吊車司機被撞重傷(記者吳昇儒翻攝)

    2017/12/04 12:35

    〔記者吳昇儒/基隆報導〕新北市吳姓職業駕駛104年8月22日中午,在萬瑞快速道路上失控撞上游姓男子駕駛的小客車。李姓拖吊車司機下車察看,卻被後方的車輛撞上重傷。李男認為,第一次發生車禍時,吳、游2人放置警告標示距離僅30公尺,不符規定,有疏失,對吳、游男提告。基隆地方法院認為,鑑定結果認定與警告標示放置位置無關,判2人無罪。

    檢警調查,發生第一次車禍時,吳男將警告標示放在距離案發地點後方30公尺處,隔了15分鐘後,邱姓大貨車駕駛未注意車前狀況,造成追撞,查看車況的李男遭到波及,腦部受創、腰椎及韌帶斷裂。

    檢察官認定,吳、游2人涉犯業務過失傷害等罪,將2人起訴。

    吳男的辯護人則宣稱,案發當時沒有辦法精確的丈量出100公尺的距離;而目擊者也證稱,案發當時在1、200公尺外就可以知道前方發生車禍,也有發現警告標示。

    法院審理時,調閱事故鑑定會鑑定資料,鑑定委員認為該事故肇因,與放置警告標示距離無關。

    基隆地方法院認為,鑑定結果認定與警告標示放置位置無關,判2人無罪。(記者吳昇儒攝)

    基隆地方法院認為,鑑定結果認定與警告標示放置位置無關,判2人無罪。(記者吳昇儒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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