罵人一句「犯賤」 代價2萬5千元
2017/11/30 16:14
〔記者李立法/屏東報導〕呂姓男子與方姓女子因為擺攤搶地盤發生爭執,呂男當街辱罵方女「妳就是犯賤啊」,方女不甘受辱,怒告呂男妨害名譽並求償10萬元,法官認為呂男觸犯公然侮辱罪,判罰5千元,民事部份則判賠2萬元,可上訴,呂男難忍一時氣憤,得付出2萬5千元代價。
呂男與方女均為夜市攤販,去年5月間為了擺攤位置發生爭執,呂男氣得罵方女「妳就是犯賤啊」,方女自覺受辱,憤而提起民、刑事告訴,法官找來雙方及附近攤販詢問後,認為呂男當街罵人「犯賤」已觸犯公然侮辱罪,依全案情狀,應判罰5千元,精神損害求償部份,應賠償方女2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