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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小時抽200元 19歲男雇未成年少女陪酒賺1萬元

桃園市兩名年僅19歲的張姓及魏姓男子,涉嫌雇用未滿16歲少女坐檯陪酒,從中各獲利2千元及1萬元。今桃園地檢署依違反勞基法,向桃園法院聲請簡易判決。(資料照,記者魏瑾筠攝)

桃園市兩名年僅19歲的張姓及魏姓男子,涉嫌雇用未滿16歲少女坐檯陪酒,從中各獲利2千元及1萬元。今桃園地檢署依違反勞基法,向桃園法院聲請簡易判決。(資料照,記者魏瑾筠攝)

2017/11/23 13:12

[記者魏瑾筠/桃園報導]桃園市兩名年僅19歲的張姓及魏姓男子,涉嫌雇用未滿16歲少女坐檯陪酒,從中各獲利2千元介紹費及1萬元抽成。今桃園地檢署依違反勞基法,向桃園法院聲請簡易判決。

檢方調查,去年1月間16歲的小花(化名)在臉書看到張男發布召募未成年少女坐檯陪酒的徵人啟事,因深感興趣,進而透過14歲女友人李李(化名)與張男聯絡,再和魏男搭上,說好每小時坐檯費1千元,魏從中抽200元,其餘歸少女所有,魏再視情況分介紹費給張,2名少女便在KTV從事陪酒約1個月時間。

檢方偵訊,張、魏2人坦承在網路張貼徵人啟事並雇用未成年少女,但聲稱並未媒介少女從事性交易,而小花及李李也證稱,工作內容僅陪客人喝酒、唱歌,沒被客人毛手毛腳。檢方偵結,依違反勞基法罪嫌,向法院聲請簡易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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