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鐵炸彈犯林英昌造成25傷 合計判30年4月定讞
台鐵炸彈犯林英昌在區間車引發爆炸,造成25人受傷,最高法院中午審結,依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殺人未遂罪,處有期徒刑19年10月,非法製造爆裂物罪部分,判處10年6月徒刑,併科罰金30萬元,全案定讞。(資料照,記者簡榮豐攝)
〔記者項程鎮/台北報導〕台鐵炸彈犯林英昌去年在台鐵1258班次區間車引發爆炸,造成25人受傷,最高法院中午審結,依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殺人未遂罪,處有期徒刑19年10月,非法製造爆裂物罪部分,判處10年6月徒刑,併科罰金30萬元,全案定讞,資深法官指出,本案執行刑可能維持二審的29年10月。
林英昌一審判有期徒刑30年,高院7月底判處29年10月,上訴後,最高法院今維持二審刑期。
56歲的林英昌罹患扁桃腺癌,求職不順,且與家人相處不睦而離家出走,以車為家,林男想藉自殺行為發洩不滿並引起社會注意,去年4月初,在苗栗買鞭炮,再找鐵工廠裁切鋼管及鑽孔,接著買汽油裝在寶特瓶內,最後製成炸彈。
去年7月7日上午,林背著藏有炸彈的背包,從南投霧社搭車到板橋火車站,改搭往基隆的區間車,列車駛入松山火車站前,林在第6節車廂引爆炸彈,造成25人受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