輕罪二審改判有罪 將均可上訴
立法院今三讀通過「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未來二審定讞之輕罪,若在一審無罪、在二審改判有罪之被告,都能提出上訴。(示意圖)
〔記者林良昇/台北報導〕立法院今三讀通過「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未來二審定讞之輕罪,若在一審無罪、在二審改判有罪之被告,都能提出上訴。
刑事訴訟法第376條原規定,最重本刑三年以下之部分輕罪,均為二審定讞,不得上訴第三審。但過去屢見被告一審獲判無罪,二審改判有罪定讞,形同遭突襲而無法救濟。
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52號解釋,宣告「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的第一和第二款違憲;等於犯下洩密、竊盜、性騷擾等案件,一審獲判無罪、二審改判有罪者,可再上訴第三審;但第三款到第七款,包括侵占、詐欺、背信、恐嚇和贓物等罪,則不在宣告範圍。
今日三讀修正條文通過後,未來二審定讞之輕罪,只要一審為無罪、免訴、不受理、管轄錯誤之判決,若在第二審改判有罪,均能提起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