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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童慘遭夾頭死 電梯沒完工害的

電梯設備老闆黃姓男子到新竹張姓男子透天厝裝設電梯,還沒完工就讓張男使用,張男11歲外甥搭電梯時,把頭部伸出電梯外,慘遭牆壁和窗框夾頭窒息死亡。圖與新聞無關。(資料照,記者蔡彰盛攝)

電梯設備老闆黃姓男子到新竹張姓男子透天厝裝設電梯,還沒完工就讓張男使用,張男11歲外甥搭電梯時,把頭部伸出電梯外,慘遭牆壁和窗框夾頭窒息死亡。圖與新聞無關。(資料照,記者蔡彰盛攝)

2017/11/06 11:46

〔記者項程鎮/台北報導〕電梯設備老闆黃姓男子到新竹張姓男子透天厝裝設電梯,還沒完工就讓張男使用,張男11歲外甥搭電梯時,把頭部伸出電梯外,慘遭牆壁和窗框夾頭窒息死亡,最高法院依業務過失致死罪,判處黃男6月徒刑、可易科罰金36萬元確定。

判決指出,黃男承包新竹縣竹東鎮張姓男子透天厝電梯工程,103年9月安裝電梯後,還沒在電梯兩側裝上防護設施,就接上電力讓電梯運轉,同年月6日下午2點25分,劉童和父母等家人一同到張男透天厝拜訪,劉童和哥哥一起搭電梯上樓,一時好奇把頭伸出電梯外,慘遭上升中的電梯夾頭窒息,緊急送醫仍不治。

黃男辯稱,當初電梯還沒完工、兩側玻璃防護設施還沒裝好,張男就要求先讓電梯運轉供載貨使用,他才接上電力,案發時因張男啟動電源,才發生意外,因此不該把劉童死亡歸責於他。

高院則認為,黃男是專業電梯設備商,應該知道在電梯兩側防護設備沒安裝前,不該擅自接上電力讓工程人員以外的人使用,因此對劉童死亡有過失,考量黃男有意和解,但與劉童家長對和解金額差距過大,因此判刑6月、可易科罰金,上訴後被最高法院駁回,至於屋主張男所涉過失致死罪,先前已由新竹地檢署作出緩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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