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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建署眷改疏忽 國防部求償逾期...損失5800餘萬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國防部對營建署的請求權罹於時效。(記者吳政峰攝)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國防部對營建署的請求權罹於時效。(記者吳政峰攝)

2017/11/01 08:45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國防部88年委託營建署進行眷村改建,但監造的建築師設計不當,致工期延宕,須二次發包,總價劇增,還得額外發給原眷戶房租補助費,共損失逾億元。國防部先向建築師求償,法院認受託興建的營建署未盡善良注意義務,判建築師只須賠一半,即5800餘萬元。國防部吃了悶虧,轉向營建署求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求償時效消滅,判敗訴。

國防部86年與何姓建築師簽訂台北市忠勇、雨後眷村新建工程設計契約與監造契約,再以工程總價的1.2%的「專案管理費」委由營建署全權負責,營建署89年發包給慈強營造,總價5億5200萬元。

慈強90年進場施工,卻因何男設計失當而試樁失敗,何男參酌土木技師公會意見,擬將鑽掘式工法變更為全套管,但營建署認為變更工法將增加龐大經費並延宕工期,予以反對。

何男忌憚,維持原工法,未料接續兩次試樁仍失敗,停工逾6個月,慈強提告終止契約、給付工程款、返還履約保證金獲准。

營建署吞敗,91年把案子改發包給國記營造,總價暴增為6億4886萬元。因工期延宕,國防部須多支付原眷戶1577萬3031元房租補助費,及營建署120萬711元專案管理費。

國防部損失達1億1703萬2978元,97年提告要求何姓建築師賠償,法院認何男雖有過失,但營建署未及時發現也有問題,委託人國防部須負連帶責任,判何男賠5851萬6489元,案經最高法院104年判決確定。

國防部轉向營建署求償,主張營建署未詳查何男的設計有問題,試樁失敗後,也沒採納土木技師公會建議而續作,未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應負擔另一半5800餘萬元損失,提出公法財產請求告訴。

北高行合議庭認同國防部主張,但指出,民事賠償案於104年7月30日就定讞,國防部依法應於6個月內向營建署求償,卻拖到今年2月才提告,請求權時效已消滅,判敗訴。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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