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租婆騎樓停車肉身擋拖吊 被捕吃上這官司
劉姓婦人肉身擋拖吊,被依妨害公務逮捕,他聲請提審還被駁回。(民眾提供)
〔記者王捷/台南報導〕劉姓婦人把透天厝車庫改建成店面出租,自己占用騎樓停車,認為土地是自己的可以停車,甚至把車牌拔起來,以為這樣沒人檢舉。警方依法拖吊時,她用肉身擋拖車,被控妨害公務,她聲請提審,結果遭到駁回。
據了解,劉婦最近從外地返回台南,疑似把自家老屋租給一間日式居酒屋,但店家還沒開幕就傳出停車糾紛。原來,劉婦不使用住家前停車格,而是把汽車停在自家騎樓上,阻礙到民眾通行,警方一直收到檢舉。
劉婦與警方爭執,認為騎樓是自己的土地,為何不能停車?警方告訴劉婦,騎樓是人行道的一部分,有義務讓行人通行,且劉婦購屋時就有稅務減免。後來,劉婦與警方爭執不休,先到相關單位補繳稅款,把自家車庫更改成營業登記,她認為這樣就完全擁有騎樓土地的使用權。
然而,只要住宅變更成營業登記,騎樓就能變成私人土地嗎?警方也不確定該如何判斷。但劉婦為了避免檢舉,把汽車的車牌拔掉,如果又停在「道路」上,這樣就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2條。
警方指出,雖然警方無法判斷營業登記後,騎樓是否就變成私人所有,但劉婦停車時,車子已經壓在黃線上,有標線的地方就屬於道路。依據道交條例第12條第4項規定,汽車沒有懸掛車牌,除了可以處以3600元以上、1萬800元以下罰鍰,禁止行駛以外,汽車還要當場移置保管並扣繳其牌照。
警方3日要拖吊時,劉婦肉身擋住拖吊車,重提自家騎樓已經收回自用,但警方認為已達妨害公務程度,將她逮捕,劉婦被逮後聲請提審。
法官認為,騎樓本來就是要提供行人通行,屬於法定的人行道,雖然劉婦提出手機畫面,自稱將自家騎樓收回自用,不是道路,但從函文來看,只是將騎樓視為房屋的一部分,需繳納房屋稅,無法證明該騎樓並非供作人行道使用。因此警方執勤具有適法性,駁回劉婦的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