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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歲女兒託老闆照顧 竟遭脫衣摸胸

12歲女童託老闆照顧,竟遭脫衣摸胸。基隆地院判處變態老闆3年2月徒刑。(記者林嘉東攝)

12歲女童託老闆照顧,竟遭脫衣摸胸。基隆地院判處變態老闆3年2月徒刑。(記者林嘉東攝)

2017/09/21 11:47

〔記者林嘉東/基隆報導〕王姓老闆受員工所託,代為看顧12歲女兒小蓉(化名),被控強脫她衣服後猥褻胸部及下體。基隆地院採信小蓉並未捏造,將王依「對未滿14歲女子犯強制猥褻罪」判處3年2月徒刑。

判決指出,小蓉的父親受雇王姓老闆,102年4月某日上午有急事外出,未向學校請假,把當年僅12歲、還在念國小六年級的小蓉載到王基隆市自來街租屋處,請王代為照顧;未料,小蓉在父親離開後,遭與她共處一室的王伸魔爪,但王的獸性卻遲至去年才曝光。

判決指出,小蓉遭王猥褻後,隱忍未向任何人提起,加上父親無力養育她,被安置在寄養家庭期間,就更未向人透露,直到去年4月逃離寄養家庭,被社工找回來,才向社工傾訴。

小蓉指控,父親離開時,她與只穿著一條內褲的王,在二樓住處看電視,看到一半,王突然轉向她,不顧她反抗,強脫她衣服後,摸她的胸部與下體,檢警調查後將王依「對未滿14歲女子犯強制猥褻罪」起訴,法院審理期間,王否認犯行,辯稱,小蓉的父親常來找他借錢,從未帶小蓉上來過。

此外,王還解釋,他當時家裡沒有裝有線電視,拿出有線電視繳費證明佐證,駁斥小蓉指控跟他一起看電視的指控。

法院調查,小蓉遭王猥褻當天,確實沒上學,有學校缺課紀錄,加上小蓉年僅12歲與王素不相識,若沒有遭王強制猥褻,不可能甘冒偽證罪,虛構遭王猥褻。

此外,王就算沒有裝有線電視,也可以透過其他方式看影片,認定王強制猥褻小蓉,將王依「對未滿14歲女子犯強制猥褻罪」判3年2月徒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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