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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奕含案送再議 陳星維持不起訴確定

台南高分檢對陳星再議案決定維持台南地檢署的不起訴處分。(資料照,記者王俊忠攝)

台南高分檢對陳星再議案決定維持台南地檢署的不起訴處分。(資料照,記者王俊忠攝)

2017/09/05 11:58

〔記者王俊忠/台南報導〕女作家林奕含疑遭補教男師誘姦案,知名補教老師陳星被民眾告發五罪嫌,台南地檢署於八月下旬偵結對陳星作出不起訴處分。南檢依法對其中三罪嫌提出再議,今天台南高分檢表示,經逐一審核再議卷證,無積極證據證明陳星涉性侵等罪嫌,南檢不起訴並無不當,維持不起訴處分確定。

台南高分檢主任檢察官范文豪說明,此案如日後無新事實或新事證可再調查,不起訴處分即告確定結案。

南檢表示,陳星被告發的刑法5罪嫌,包括221條強制性交罪、226條第2項強制性交致被害人羞忿自殺罪、227條第1項對未滿14歲女子性交罪、227條第3項對14歲以上未滿16歲女子性交罪及228條第1項的利用老師權勢性交罪。

南檢說,雖然陳星被控這5項罪嫌都不起訴,因林奕含家屬未對陳星提出告訴,依法,林女家屬沒有再議權,但因強制性交、強制性交致被害人羞忿自殺與對未滿14歲女子性交這3罪都是最輕本刑3年以上的較重之罪,依刑事訴訟法規定,南檢偵結後須依職權送交台南高分檢再議,由高分檢再審核一次。

台南高分檢指出,此案經南檢檢察官在偵辦期間傳訊被告、證人(含醫師、林奕含高中老師、高中同班同學、補習班同學、大學好友、同心補習班負責人與行政人員、閨蜜、諮商心理師、基金會律師與社工、作家好友、陳星妻子、林女父親友人、林女前男友、林女父母與夫),扣押陳星手機,並依職權調閱與本案相關醫療紀錄、心理諮商摘要報告、法律諮詢紀錄表、DiSpBBS網站有關註冊帳號、IP紀錄、電子郵件信箱申請紀錄等相關卷證及證人提供林女等小說作品、林女寄送現代婦女基金會社工電子郵件(含新聞記者會說明稿)等,予以分析比對結果,以查無積極事證足以證明陳星涉有上述強制性交等罪嫌,處分不起訴,並送再議。

台南高分檢審核南檢再議卷證資料,也認確查無積極證據足以證明陳星涉有強制性交等罪嫌,維持南檢的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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