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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永豐銀行提告 鼎興何宗英等人遭判賠上億

    永豐銀行向鼎興負責人何宗英、總經理張譽瀚以及財務主管江美玉提告索賠1億2千餘萬元未還款與逾期未約金,法院如數判准。(資料照)

    永豐銀行向鼎興負責人何宗英、總經理張譽瀚以及財務主管江美玉提告索賠1億2千餘萬元未還款與逾期未約金,法院如數判准。(資料照)

    2017/09/04 12:47

    〔記者溫于德/台北報導〕檢方偵辦鼎興牙材商詐貸案,去年雖分兩波但均依違反銀行法、詐欺取財等罪起訴負責人何宗英、總經理張譽瀚以及財務主管江美玉,全案現由台北地院刑事庭審理中。而被告3人同樣尚有民事責任須面對;永豐商銀具狀指出,鼎興尚有未還款項及逾期違約金共1億2千餘萬元,但被告間仍維持刑事庭答辯態度採「互推、卸責」情況;不過民庭法官認定3人負起連帶賠償責任,日前如數判賠,仍可上訴。

    永豐銀行表示,鼎興自102年11月25日起陸續接受8筆撥款、共3億4830萬元,雙方也以書面方式簽約,一旦未如期還款,未來除須負擔本金與利息外,若在6月內清償完畢則要再負擔10%違約金,若超過6月則是20%違約金。銀行計算後遞狀指出,鼎興未償還款項加上超過6月違約金、共1億2006萬9328元。

    怎知被告間答辯態度猶如複製刑事庭一般,皆採「能推則推」。

    何主張,「借款由江美玉決定,鼎興也由江、張主導」,與他無干;江則說,張僅是名義上登記之公司代表人,鼎興實際上由何負責,她是「被動遭要求連帶保證」,實無相關,且何若未做借款指示,公司財務人員怎會以集團名義向銀行借款;張強調,為求保住工作才聽從何指示簽名、且是借名登記身分,而工作積蓄甚至借款鼎興尚未收到還款。

    法官認為,鼎興方面應是對合約內容無疑義才肯簽定合約,自然代表簽章的何、江與張均是連帶保證人而須負責,因此認定被告間雖就1億2006萬9328元負起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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