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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中豪放女瞞年齡與高工男交往 還自稱與國中男生做過了

2017/08/27 22:30

〔記者王俊忠/台南報導〕陳姓男子讀高工三年級時與未滿十六歲的國中女學生交往、合意性交兩次,被檢方起訴。陳男辯解第一次認識女方時,女方說念高工一年級、十六歲了!他不知對方未滿十六歲。一審法官查認雙方認識時,女方確告知男方「她念高一」,且還說「與十六歲國中男生做過,十六跟十六剛剛好」。以此認定陳男與國中女發生性關係時不知道對方未滿十六歲,判陳男無罪。

檢方起訴指出,陳男與國中女生是男女朋友關係,兩人於一0五年二月十五日下午及二月二十八日下午,分別在南市一所國小女廁內與鐵道飯店房間各發生一次性行為,當時,國中女年齡未滿十六歲,陳男涉犯刑法二二七條第三項對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的女子性交罪嫌。

陳男坦承確與女方發生兩次性關係,但他第一次與女方在一間遊戲場見面時有問對方幾歲?讀那裡?女方回說,就讀高工一年級、十六歲了,他不知道與女方發生性關係時對方未滿十六歲。

台南地院法官調查兩人聯絡交往情形,國中女生說,與陳男剛認識時是有說過她讀高一,但忘了是否有告知男方有關她的年紀。

陳男的辯護人拿出陳男與國中女在一0五年二月十二日的手機line對話紀錄,該對話中,女方向陳男表明「對不起,我要跟你分手了,國中男生早就喜歡我,我跟國中男生做過了,他對我很好,他也是十六,你不用擔心我,十六跟十六剛剛好啊!」。

法官認為,女國中生確在與陳男發生性行為之前告知她念高一、是十六歲,顯見被告在主觀上無預見女方是未滿十六歲的少女,被告既無主觀犯意,他與國中女生發生兩次性行為,自不能認定他觸犯與未滿十六歲幼女性交罪,因此判決無罪。此案可上訴二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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