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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專供」吸毒用 賣玻璃球給毒蟲吸安無罪

游女販售的玻璃球,被毒蟲拼湊成毒品吸食器,法院判游女無罪。(記者張瑞楨攝)

游女販售的玻璃球,被毒蟲拼湊成毒品吸食器,法院判游女無罪。(記者張瑞楨攝)

2017/08/25 21:10

〔記者張瑞楨/台中報導〕拿一般煙具去吸毒,賣煙具的人有沒有罪?台中地院去年元月有一起判例,賣醫療器材的游姓女子,發現毒蟲會用玻璃球燒烤毒品吸食,遂以每顆40元成本進貨,再以每顆100元賣給毒蟲,台中地院卻認為,製造販售「專供」毒品使用的器具,才構成違法,玻璃球能用來吸水菸或化學實驗,如果販賣能夠用於吸毒的東西,就會違法入獄,那麼毒蟲常用鋁箔吸毒,賣錫箔也要抓去關嗎?據此判決游女無罪。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規定,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100萬元以下罰金,此法條的關鍵字是「專供」,以打火機為例,打火機能用於吸毒,也能用於野炊烤肉,如果有人買打火機吸毒,賣打火機的人並無罪可言,因為打火機不是「專供」吸毒用。

上述判決指出,游女從2013年起,以每顆40元代價委託玻璃廠製造玻璃球,再於自己經營的醫療器材店內,以每顆100元賣給毒蟲,每顆毛利60元,2015年4月間,林姓少年吸毒被查獲,供出玻璃球購自游女,警方搜索查獲玻璃球26顆,台中地檢署依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起訴。

台中地院審理時,游女辯稱,玻璃球不是只用來吸毒,還可用於抽水菸或化學實驗,台中地院認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規定,販賣「專供」毒品使用的器具,意思是用途與目的只用於吸毒,不會拿去做其他用途。

法官認為,被查獲的少年,把玻璃球、吸管、酒精燈拼湊組合成毒品吸食器,玻璃球只是拼裝成毒品吸食器的零件之一,如果要判游女有罪,許多毒蟲用鋁箔、吸管或針筒施用毒品,賣這些東西也豈不有罪?游女賣的玻璃球不是「專供」毒品使用,據此判決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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