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星案子還沒結束 南檢:3較重罪送高分檢再議
陳星案子還沒結束,3較重罪將送高分檢再議。(本報合成)
〔記者王俊忠/台南報導〕台南地檢署不起訴陳星後,案子就結束了嗎?答案並沒有。南檢表示,陳星被民眾告發5罪嫌部分,依刑事訴訟法規定,強制性交罪、強制性交致被害人羞忿自殺與對未滿14歲者性交這3項罪名,檢方需依職權向台南高分檢提出再議。近日書記官做好函文正本,就可送台南高分檢了!
南檢說明,陳星被告發的刑法5罪嫌,包括221條強制性交罪、226條第2項強制性交致被害人羞忿自殺罪、227條第1項對未滿14歲女子性交罪、227條第3項對14歲以上未滿16歲女子性交罪及228條第1項的利用老師權勢性交罪。
檢方說,雖然陳星被控這5項罪嫌都不予起訴,因林奕含家屬並未對陳星提出告訴,依法,林女家屬沒有再議權,但因強制性交、強制性交致被害人羞忿自殺與對未滿14歲女子性交這3罪都是最輕本刑3年以上的較重之罪,依刑事訴訟法規定,南檢偵結後須依職權送交台南高分檢再議,由高分檢再審核一次。
南檢襄閱主任檢察官陳建弘表示,刑事訴訟法256條有規定,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因犯罪嫌疑不足,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或第253條之1的案件經檢察官緩起訴處分者,如無得聲請再議之人時,原檢察官應依職權逕送直接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再議,並通知告發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