撿拾颱風後漂流木 原住民竊盜未遂判免刑
新竹縣尖石鄉田姓、黃姓泰雅族原住民,在住處附近的溪流河床上,欲撿拾因颱風沖刷停留的松木1塊回家生火,遭警查獲,依竊盜未遂罪起訴。漂流木示意圖。(資料照,記者周敏鴻攝)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新竹縣尖石鄉田姓、黃姓泰雅族原住民,在住處附近的溪流河床上,欲撿拾因颱風沖刷停留的松木1塊回家生火,遭警查獲,依竊盜未遂罪起訴,一審認定兩人乃擅取漂流物,但侵占漂流物不處罰未遂犯,判兩人無罪。高等法院認定應成立竊盜未遂罪,但2人竊取林木處屬傳統領域內,松木價值不高僅2000元且未得手,今判2人均免刑定讞。
判決指出,去年10月,田姓、黃姓泰雅族原住民明知尖石鄉住處附近的河床上大小木塊,是因颱風遭水流沖至該處,屬國有財產,不得隨意撿拾,為供家中燒柴生火,兩人開車帶著麻繩、布繩及手動滑輪機,跑去竊取價值約2000元的松木一塊,拖拉至路邊時欲竊取,但被警方查獲,將兩人依竊盜未遂罪起訴。
一審認為,田、黃兩人所為,乃擅取松木的漂流物,遂變更法條,以刑法侵占物漂物罪論罪,不過,該罪並無處罰未遂犯的規定,因此判兩人均無罪。
全案上訴高等法院審理,高院認為,「漂流物」是指還在溝圳、河水或海水中持續漂流的物體,,若砂石已遭水埋覆,或已脫離水而滯留在溝圳浮覆地、河床、海灘等固定不定的則是「滯留物」,而非「漂流物」。而經水流或土石流沖至該處河床,滯留樹木等「滯留物」均屬河川主管機關所管領,兩人未經許可而非法取得,應成立刑法竊盜罪。
高院特別指出,原住民族的傳統習俗,有其歷史淵源與文化特色,為促進各族群間公平、永續發展,應以多元主義觀點、文化相對角度,以建立共存共榮族群關係,尤其在原住民族傳統領域土地內,依其傳統習俗行為,在合理範圍,予以適當尊重,以保障原住民族基本權利。
合議庭審酌田、黃均無前科,竊取林木地點屬傳統領域內,考量山地生活條件本較平地不便,僅為了燒柴生火的生活所需載運松木,價值不高且未得手,犯罪情節輕微,「顯可憫恕」,而依刑法59條減刑仍嫌過重,因此以竊盜未遂罪諭知兩人均免刑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