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5度電共20元 判拘役12天 碩士上訴求免刑 結果...
有碩士學歷的鄧姓男子,連續4次偷竊社區公共用電,遭看不下去的住戶拍照蒐證檢舉。示意圖與新聞無關。(資料照,記者蘇金鳳攝)
〔記者蔡彰盛/新竹報導〕有碩士學歷的鄧姓男子,連續4次偷竊社區公共用電,遭看不下去的住戶拍照蒐證檢舉,新竹地院一審依竊盜罪輕判,他卻提上訴聲稱自己未犯罪,且就算有罪也希望免刑,遭二審合議庭痛斥「亦顯非社會通念所能容忍、守法意識薄弱,難認有何可憫恕之處」而維持原判決刑度。
判決書指出,去年3月底起,鄧男連續4次在社區地下一樓熱水機旁,將充電用水槽插頭插入公用插座,以此竊取社區公共用電約5度,以每度電4元計算,共20元。有住戶拍攝照片匿名向管委會檢舉,還在照片上寫「...偷電設備,是不是要公告啊?」,管委會才報警偵辦。
全案審理時鄧男坦承使用公共用電,辯稱事先有告知管理員,哪有小偷偷東西還事先講的,然而管理員卻說,鄧男竊電前並未告知。
一審認為鄧男無前科紀錄,此次竊電犯行侵害他人財產法益不高,且犯後坦承犯行,因此依竊盜罪處拘役12日,易科罰金1萬2千元,犯罪所得20元一併宣告沒收。
鄧男不服,提起上訴,辯稱在使用公共電源前都有跟管理員說,而且大廈使用公用水、電及電話都只要跟管理員講即可,至於第4次是管理員自己把插頭插入公共電源的插座中,他並沒有使用。
此外,鄧男另請求因本案侵害法益甚微,其所為不具實質違法性,且縱認有罪,因本案情節輕微,其所為顯可憫恕,亦請給予免刑宣告。
合議庭:行為非社會通念所能忍
二審合議庭不客氣地在判決書中,一反一審法官對鄧男的客氣,嚴詞指出鄧男所竊取的公寓大廈公共電源固僅5度,然卻僅因為圖一己之私,於未徵得管委會同意情況下,即恣意使用,依據國民共同生活的健全觀念,難認其行為所侵害之法益極其輕微,且以其行為動機及目的觀之,亦顯非社會通念所能容忍,當認其行為具有可罰違法性甚明,鄧男空言主張其行為不具實質違法性,顯屬無稽。
此外,鄧男並非受到外在客觀環境逼迫而不得不為本案竊盜犯行,然卻執意為之,客觀上仍不足以引起一般普遍之同情,況歷經本次偵、審,對於其自身之犯行始終爭執不斷,不願坦白面對自身犯行,顯見未有反省,守法意識薄弱,難認有何可憫恕之處,自難給予免刑。
合議庭認為鄧男竟為圖小利,竊取社區公共用電,法治觀念有所偏差,加上犯後否認犯行,飾詞狡辯,因此二審仍維持原判決刑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