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前夫開槍潑汽油 警:可依「恐怖情人」條款聲請保護令
隆楊姓男子槍擊前妻徐姓男友4槍,連前妻與兒子都不放過,現場血跡斑斑。(記者林嘉東攝)
〔記者姚岳宏/台北報導〕基隆楊姓男子不滿韓姓前妻與現任徐姓男友同居,竟朝屋內狠開7槍,造成韓女、徐男與楊的兒子槍傷送醫救治。面對恐怖前夫或情人以各種暴力方式騷擾威脅,台北市婦幼警察隊提醒,可利用家暴法第63-1條,俗稱「恐怖情人條款」,向法院聲請保護令。
警方也呼籲被害者,應勇於尋求警方及相關單位協助,不須隱忍害怕,惟有公權力,才能對加害人施以各種處置措施,確保被害人身安全。
105年2月4日施行的家庭暴力防治第63-1條:「被害人只要年滿16歲,遭受現有或曾有親密關係的未同居伴侶,施以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情事,即可聲請保護令」。
台北市婦幼警察隊偵防組長袁雲澂說,根據這條法律,即使現無同居事實的前夫前妻,若遭受對方肢體或精神暴力,均可向法院聲請民事保護令,若對方無視保護令,仍不斷有騷擾動作,可報警以違反保護令現行犯送辦。
袁雲澂也提醒,當發現對方有恐怖情人警訊時,就無需與對方單獨接觸,儘量選擇明亮人多地方會面,爭吵時避免挑釁、辱罵言語激怒對方,伺機離開現場,另也可隨身攜帶防身用品;同時告訴自己及對方親友,目前遭遇的感情窘境,請求幫忙勸說開導,避免對方發生傷人或自殘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