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人節北上百公里 砍前女友新歡判7年2月

士林地院今依殺人未遂罪將黃振益判刑7年2月,可上訴。(資料照,記者陳恩惠攝)
〔記者黃欣柏/台北報導〕男子黃振益因不甘心滿陳姓前女友另結新歡吳男,今年情人節從苗栗北上到120公里外的吳男住處外埋伏,並趁陳女與吳男吃完情人餐返回時,持刀劃傷吳的左臉頰和左手臂,士林地院今依殺人未遂罪將他判刑7年2月,可上訴。
檢警調查,住在苗栗的黃振益,不甘前女友陳姓女大生另結新歡,今年情人節清晨攜帶2把水果刀到陳女住處,接著又尾隨她搭客運到台北,目擊陳女與同校吳姓男友親密雙貼共乘機車外出吃情人餐後,便在吳男住處巷口埋伏等候。
當天傍晚2人返回時,黃男先上前質問:「妳是不是因為他,才和我分手?」並作勢要帶走陳女,吳見狀把陳女護在身後,不料黃男竟突從背包取出水果刀揮砍,當場劃傷吳男的左臉頰及左手臂,吳見大事不妙,趕緊拉著陳女跑往70公尺外的北市警大同分局民族西路派出所,隨即不支倒地。
黃嫌落網後辯稱,攜帶水果刀只是為了防身,並非預謀,此外也不是故意要持刀追逐,而是想「關心」吳男傷勢;陳女則向警方表示,她與黃嫌分手1年多,不知為什麼又出現。檢方事後依殺人未遂罪嫌將黃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