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不兩罰」原則 讓頂新躲5千萬罰鍰
頂新董事長魏應充。(資料照,記者羅沛德攝)
〔記者吳亮儀/台北報導〕頂新製油屏東廠摻飼料油被屏東衛生局罰5千萬,卻因一事不兩罰原則被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撤銷罰鍰;若頂新是在食安法修法後才犯法,「法人罰10倍」和「沒收不法所得」會讓頂新「罰到脫褲」。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合議庭表示,屏東縣衛生局在刑事判決確定前,逕以頂新有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規定裁處罰鍰5千萬元,違反行政罰法第26條第1項刑罰優先原則,頂新公司提告有理,因此判決撤銷罰鍰。
食品藥物管理署簡任秘書謝碧蓮指出,因應頂新一連串的案件,2014年底才有食安法大修法,在刑罰部分,增加了對公司法人科以10倍罰金,以及明文規定可沒收不法所得的條文。
以頂新案舉例,假設頂新董事長魏應充被判違反食安法,第49條規定,可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8千萬元以下罰金,除處罰行為人外,對該法人可科10倍以下罰金,等於若魏應充被罰8千萬元,頂新集團還會被罰最高8億元罰金。
另外,還可追繳頂新集團的不法所得,假設檢察官認定頂新因不法行為所得10億元,可一併追繳。這些都是食安法修法前沒有規範到的。
謝碧蓮說,「一事不兩罰」在法律位階是上位,無法撼動,但食安法修法就是為了彌補廠商犯法卻可能逃脫的罰款問題,即使行政法無法處罰到犯罪廠商,仍可在刑罰部分科處高額罰金,以及追繳不法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