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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內焚化廠債務人異議之訴 雲林縣府二審仍敗訴

林內焚化廠債務人異議之訴,台南高分院今駁回縣府上訴。(記者林國賢攝)

林內焚化廠債務人異議之訴,台南高分院今駁回縣府上訴。(記者林國賢攝)

2017/06/20 12:54

〔記者王俊忠/台南報導〕達榮環保公司為追討雲林縣林內焚化廠賠償費,向法院聲請查封雲林縣有土地拍賣,縣府提出焚化廠債務人異議之訴反制,一審縣府敗訴、需支付裁判費1075萬元,縣府不服上訴二審。台南高分院今上午宣判、仍判雲林縣府敗訴,並需負擔一、二審訴訟費用,但此案還可上訴三審。

雲林縣府因林內焚化廠仲裁案需賠償達榮公司29.5億元,包括利息在內,縣府已付達榮第一階段17.5億元,達榮要求縣府付尾款14.5億元,但縣府認為雙方正訴訟中,加上焚化廠未曾試燒,不知是否堪用?不願付款。達榮就聲請查封縣有地拍賣,縣府為護縣產,也提出債務人異議之訴反制。

一審認為,該案仲裁判斷主要認定達榮是否已合法終止契約,及雲林縣府是否須負擔損害賠償責任,行政處分並非仲裁判斷基礎;賠償金給付也未規定達榮應補正環境影響說明書等文件並重新通過環境影響評估審查與資產轉移時應先確認設施堪用性等條件。

一審並說,達榮備妥將焚化爐土地、建物及相關設施交付給縣府,並以存證信函通知,但縣府多次拒絕接受,所以縣府主張達榮未依債的本旨提出對待給付的說法不足採信,縣府提訴無理由,應予駁回。

雲林縣府不服一審判決、上訴二審後,今上午台南高分院合議庭也認定無理由,駁回縣府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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