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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妝品標示不清遭罰 業者不服:衛生局沒花錢買

哿鑫公司被查出部分洗髮精產品標示不清,因而遭罰4萬元。示意圖,非本案產品。(記者黃欣柏攝)

哿鑫公司被查出部分洗髮精產品標示不清,因而遭罰4萬元。示意圖,非本案產品。(記者黃欣柏攝)

2017/06/20 10:40

〔記者黃欣柏/台北報導〕哿鑫公司販售的兩款洗髮精產品,前年因瓶身未標示用途、保存方法,且成分資訊遭標籤遮蓋,遭台北市衛生局開罰4萬元,哿鑫公司不服,竟提告主張衛生局未依法「原價購買」再抽驗,但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定業者違規部分在於外觀,抽驗無須開封啟用,自然也無需購買,據此駁回哿鑫公司之訴,可上訴。

判決指出,哿鑫公司旗下的兩款「綠薄荷鱷梨蓬鬆洗髮精」產品,前年8月間遭北市衛生局查獲有「未標示用途」、「未標示保存方法及期限」、「進口商地址錯誤」、「中文標籤遮蓋成分資訊」等違規情事,結果遭開罰4萬元。

事後哿鑫公司提起行政訴訟,主張根據《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25條,衛生局要取得樣品,必須先用原價購買,本案中衛生局沒有購買就開罰,顯然構成行政程序上的重大瑕疵,裁罰應視為無效;此外哿鑫公司也主張,衛生局所查扣的商品並非販售中商品,而是倉庫內的瑕疵品。

但北高行審理後認為,當天衛生局人員前往稽查時,相關產品確實陳列在展示架上,業者顯然有販售的意圖;至於衛生局未購買產品部份,法官認為該規定是針對「需開封啟用」、「檢驗後難以原物返還」的商品,本案違規商品的問題是出在外觀,根本不須抽樣檢驗,衛生局裁罰並無違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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