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年前曾猥褻自家小孩 美籍技師來台簽證遭駁
2017/06/13 11:15
〔記者黃欣柏/台北報導〕美籍技師陶德去年獲台灣某電子公司聘僱來台任職,不料卻因在美國曾犯下「性猥褻受其監護之兒童」罪名,遭外交部駁回簽證申請。陶德事後提行政訴訟,主張該前科距今已16年,但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定陶德刻意隱瞞前科一事,認定外交部應有裁量權駁回其申請,據此判陶德敗訴。
判決指出,去年4月間,某電子公司經勞動部許可,決定聘僱陶德來台從事專門性與技術性工作,不料幾天後申請就被外交部駁回,原來是陶德曾於89年間遭美國維吉尼亞州法院依「性猥褻受其監護之兒童」罪,判處拘役14天並宣告緩刑10年,但陶德卻未將此事填寫在簽證申請表上。
陶德事後提起行政訴訟,主張自己經過評估,已無再犯之虞,且該前科距今已16年之久,如今已緩刑期滿,期間沒有任何犯罪紀錄,在法律上應視同未曾犯罪,所以才會填寫自己沒有犯罪紀錄,並非特意要做不實之填報。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後認為,外交部是透過國際刑警組織,查出陶德有境外犯罪紀錄,而依照《外國護照簽證條例》規定,在我國境內或境外有犯罪紀錄者,外交部本就可拒發停留簽證,依法並無不合。
陶德雖辯稱自己犯罪已經是16年前,緩刑期滿後應視為未曾犯罪,但法官認為,該審核機制並非針對外國人有無發生具體非法,而是要依其過去之紀錄,以有延續性的方式加以管制,主管機關應有其裁量權,本案中陶德刻意隱瞞犯罪紀錄,外交部以此加以管制,並無不當。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