夜班保全打瞌睡被開除 法官也不挺他
李姓男子擔任社區保全,卻經常擅離崗位或打瞌睡,事後遭解雇,他提告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法院判他敗訴。示意圖,與本新聞無關。(資料照,記者李容萍攝)
[記者黃捷/台北報導]李姓男子擔任社區保全,經常擅離崗位或打瞌睡,還嗆公司「別家保全大夜睡覺都可以」,因而遭解雇,他提告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但法院傳喚多名證人,皆證稱公司早已多次提醒,但李男仍不改進,因此判他敗訴。
李男提告指出,他2015年9月起任職保全,月薪2萬4500元,隔年1月無預警收到公司「簡便行文表」,告知他值勤時間打瞌睡,未於夜班主哨時間內巡察,違反專案工作規則,將他解雇,他因此不服氣提起告訴。
公司代理人開庭指出,李男值晚上7點到早上7點大夜班,負責大樓安全維護、夜間巡查及人員車輛進出管制,他卻常在1樓服務台打瞌睡,或擅自離開工作崗位,到地下室司機休息室開冷氣睡覺,時間約40分鐘至2小時不等,與他同哨陳姓同事告知,平均每10天就有5天發生。
公司表示,李男還曾在值勤時間處理私人事務,包含洗澡、參加直銷聚會等,社區管委也經常撞見李男打瞌睡,向公司反映,主管得知後多次口頭勸誡,李男仍未改善,嚴重影響社區安全。
法官調閱社區監視器,李男確實曾失蹤在社區各死角,動輒停留4、50分鐘,或進入司機休息室長達2小時,才又現身,另傳喚主管、同事及社區總幹事等證人,皆稱目睹李男在打瞌睡,因而認定他未盡職責,還影響公司商譽,違反勞務契約。
法官調查另發現,除主管證稱口頭勸誡過李男,保全工作日誌中的交辦事項也特別記載夜班同仁「請勿睡覺」,認定公司已多次提醒,並非「無預警」,採用解僱最後手段,並無違反比例原則,因此判李男敗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