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林滅村國賠案 123人敗訴定讞
最高法院今天下午審結高雄市小林村滅村國賠案,其中123人聲請案敗訴定讞,圖為小林村災民遺屬去年包車北上赴最高法院陳情情形。(資料照,記者張文川攝)
〔記者項程鎮/台北報導〕最高法院下午審結高雄市小林村滅村國賠案,最高法院認為,住在「潛勢區(天災須強制撤離區域)」的村民,當時因村長拒絕撤離喪命,國家賠償的舉證責任須由高雄市政府負責,將這部分滅村家屬15人聲請國賠部分廢棄發回,其餘「非潛勢區」滅村家屬123人聲請國賠部分,則維持二審駁回國賠請求,判決敗訴定讞。
98年8月8日,莫拉克颱風侵襲台灣,甲仙鄉(後改制為甲仙區)小林村遭土石流滅頂,造成460餘人罹難。倖存災民後來請求國賠24億元,高市府並開2次國賠審議委員會,採信檢方調查結果,認定滅村為天災,與公務員行為無相當因果關係而駁回。
災民王麗吟等100多人不服判決,分別向高雄地院聲請國賠,分別要求高雄市政府和甲仙區公所賠償3億多元和2億多元,總計近6億元,高雄地院和高雄高分院都認為市府等被告沒有過失,判決災民敗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