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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圖性侵夜歸女子 1分鐘換4年重刑

士林地方法院認為,該玩具槍雖無殺傷力,但質地堅硬可當成武器,因此依攜帶兇器強制性交未遂罪,重判施男4年徒刑。(資料照,記者黃捷攝)

士林地方法院認為,該玩具槍雖無殺傷力,但質地堅硬可當成武器,因此依攜帶兇器強制性交未遂罪,重判施男4年徒刑。(資料照,記者黃捷攝)

2017/06/01 17:58

[記者黃捷/台北報導]施姓男子凌晨在路上看到女子真真(化名)隻身一人走在路上,突然起色心,亮出玩具槍上前威嚇,並摀住真真嘴巴,把真真拖到巷弄內表示「我要跟妳打砲」,1分鐘後卻又心虛,逃離現場,但仍被警方循線逮捕。士林地方法院認為,該玩具槍雖無殺傷力,但質地堅硬可當成武器,因此依攜帶兇器強制性交未遂罪,重判施男4年徒刑,可上訴。

判決指出,施男2015年11月1日凌晨3時許,騎機車行經北市內湖區新明路,見真真獨自一人走在路上,停好機車後,將玩具槍插在腰際,隨即上前勒住真真的脖子。

真真嚇得大叫,施男遂改摀她嘴巴,另手抽出玩具槍抵住真真身體,把她強拖到一旁巷弄內,表示「我要跟妳打砲」、「在這邊好不好」,真真見無法抗拒,只好回答「好」、「我想上廁所」。

施男此時突然覺得不妥,心虛跑開,騎上機車逃逸,整個過程僅短短1分鐘;真真則馬上報警,警方循線逮捕施男,並查扣該支玩具槍。

施男偵審期間皆坦承犯行,不過,辯護律師辯稱,該玩具槍不具殺傷力,客觀上無法傷害他人,罪名應不包括「攜帶兇器」;但法官認為,該玩具槍是金屬製造,質地堅硬,重達854公克,若拿來敲擊傷害力甚巨,仍算是兇器。

真真出庭曾證稱,從施男接觸她到離開,時間大約15至20分鐘,法官認為與事實1分鐘差距甚大,顯見真真當時內心甚為恐懼,事後也留下無法磨滅的傷痛,且施男2013年有妨害性自主前科,屬累犯,審酌他自行中止犯行,減刑後判刑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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