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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男老師替男學生口交挨告 辯稱「沒考慮到他未滿16歲」

    一名何姓男老師與未滿16歲男學生發生性行為,遭家長提告,桃園地院判處他5月徒刑,緩刑4年。(記者鄭淑婷攝)

    一名何姓男老師與未滿16歲男學生發生性行為,遭家長提告,桃園地院判處他5月徒刑,緩刑4年。(記者鄭淑婷攝)

    2017/05/20 14:29

    〔記者鄭淑婷/桃園報導〕在桃園市某國中任教的32歲何姓生物代課老師,103年4月間因班上1名男學生要準備會考,透過網路向他諮詢課業,何男多次約出男學生,當年6月8日晚間8點多,何男在住處替男學生洗澡之際,對男學生舔胸、口交,事後被家長提告,何男坦承犯行、已與家長和解,加上他罹有思覺失調症,桃園地院法官審結依與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男子為性交罪,判處有期徒刑5月,緩刑4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何男被告後坦承與男學生發生性行為,辯稱「我那時候直覺他未滿18歲,但沒有考慮到他未滿16歲」,不過,男學生證稱,何男是他國一上、下學期的生物老師,會與學生互換臉書,他升上國三、正在準備升高中的會考,就利用網路詢問何男生物問題,臉書上有寫明自己的出生年月日,有加入臉書的好友都會知道他究竟幾歲。

    判決指出,何男身為國中代課老師,不可能不知各年級學生的年紀,供詞卸責、不足採信;法官指出,何男理應遵守師生份際,明知男學生未滿16歲,思慮尚未成熟,卻仍執意與他發生性行為,雖然沒有違背男學生意思,但仍對男學生的身心健康、人格發展有不良影響,行為實不足取,但審酌何男沒有前科、已與男學生家長和解,且罹患思覺失調症符合減刑要件,審結依與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男子為性交罪,判處有期徒刑5月,緩刑4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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