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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改國是會議談防逃 法務部建議:5年以上重罪有罪就羈押

法務部檢察司副司長余麗貞。(資料照)

法務部檢察司副司長余麗貞。(資料照)

2017/05/04 12:41

〔記者張文川/台北報導〕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第五分組今召開第5次會議,討論強化防逃制,法務部會中提出改革建議報告,建議修訂刑事訴訟法,宣判時被告有到庭的義務,5年以上重罪宣判有罪即應羈押;被告違反交保命令、棄保潛逃,另行科以刑責。

分組國是委員、法務部檢察司副司長余麗貞報告指出,過去幾年來,常發生矚目案件、吸金經濟犯罪大咖被告,在上訴最高法院或判決確定後逃亡,例如因違反銀行法吸金百億而被判刑8年的李周全、因貪污案被判刑11年半的前檢察官井天博、吸金逾5億判刑12年的陳元忠、炒股獲利逾6億元被判處有期徒刑7年的唐鋒公司前董事長周武賢等,縱使法院都判處重刑,但因宣判時被告不用到場,在知悉判決結果後,利用提起上訴最高法院期間,或檢方通知到案執行期間,從容逃逸無蹤,國家司法公信屢遭嚴重打擊。

余麗貞指出,統計顯示,從2013年至2015年間,經判處3年以上有期徒刑確定而逃亡未到案執行者,合計高達3151人,國家刑罰權歷經長期偵審程序終至確定,結果卻是白忙一場,足證現行規定確有修正必要。

法務部建議,為了避免被告一再逃亡,重創司法威信,可參考德、日、美等外國立法例,建立保全羈押的法制,修正刑事訴訟法,建議增訂:宣判時,被告有應到庭聽判之義務;宣判時,被告被判一定刑度的重罪時,法官可依法羈押,但被告如說明並無逃亡動機,法院可依個案具體情形審酌是否裁定交保釋放,以為調節,避免過苛;被告如果違反法院的交保命令時,另科以適當刑責,以彰顯司法公信 。

法務部並主張,建議新增有罪判決後的「保全羈押規定」,可考慮被告經第一審法院諭知死刑、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經第二審法院諭知死刑、無期徒刑或有期徒刑而未諭知得易科罰金或緩刑者,即應羈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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