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人夫共宿 女大生侵害「配偶權」賠15萬元
示意圖。
〔記者張瑞楨/台中報導〕在彰化縣租屋的李姓女大學生,2015年與謝姓已婚男子同處一室過夜,元配氣得會同警察敲門,長達6分鐘後才開門,且李女僅穿外衣,沒有穿內衣等貼身衣物,但卻找不到保險套等通姦證據,謝男辯稱他不勝酒力,暫時在李女租屋處過夜,雙方沒有曖昧,不過,台中高分院認為,雖無證據顯示2人通姦或長期同居,但2人深夜穿著輕便衣物共處一室,已經侵害元配「配偶權」,要連帶賠償元配15萬元,全案確定。
判決書指出,李女是大學四年級學生,於一家公司擔任工讀生,謝男是李女同事,2015年2月24日深夜,謝男沒有返家,元配聘僱的徵信社回報,謝男跑到彰化縣員林市的李女租屋處,與李女共宿過夜。
翌日清晨3時許,元配會同警員敲門,6分鐘之後才開門,警員進入時,見到2人衣衫不整,李女只穿長袖衣服,沒有穿內衣等貼身衣物,床鋪凌亂,洗衣籃內有謝男換洗衣物,屋內所有物品擺設,都是一男一女,但沒找到衛生紙與保險套等通姦證據,元配認為2人已長期同居,氣得提起刑事妨害家庭告訴,以及民事損害賠償索賠60萬元,不過,刑事部分,因無通姦證據而不起訴。
謝男辯稱,雙方只是同事,沒有曖昧關係,當天公司聚餐,他喝了一些酒,李女將他帶回租屋處休息,他睡沙發,李女睡床上,沒有同床共寢,且李女入睡時不會穿貼身衣物,2人無性關係,也不是同居,李女亦持同一說詞,還強調謝男與元配感情不睦、分居已久,這些都與她無關。
台中高分院認為,雖無證據顯示2人發生性關係,也無確切證據能證明長期同居,但謝男明知元配已懷疑他外遇,應當更謹言慎行,卻在女大學生租屋處過夜,而李女穿著輕便衣服,單獨與人夫過夜之舉,也已逾越社會一般善良風俗,足以破壞謝男夫妻之間家庭生活的圓滿幸福,元配當然不能忍受,據此判決2人連帶賠償15萬元,全案確定,不能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