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滿催促嬰兒車快過馬路 嗆警沒人性判無罪
情境照。
〔記者張文川/台北報導〕台北市張姓婦人去年2月推著嬰兒車過斑馬線,在路口的松山交通分隊林姓員警,揮舞指揮棒催促她趕快過馬路,張婦的陳姓男性友人認為推著嬰兒車快走非常危險,怒嗆交警:「你這個警察有沒有人性啊!」2人當街吵了起來,員警竟將陳男依侮辱公務員罪嫌移送法辦。
台北地方法院審理後,認定陳男是對員警的行為與態度表達異議、提出個人意見與看法,目的是為了保護朋友,沒有侮辱犯意,今判陳男無罪。可上訴。
去年2月5日晚間7點多,張女推著載著一歲多嬰兒的嬰兒車,與陳男步行於台北市南京東路、東興路口過馬路,林姓員警揮舞指揮棒催趕他們「快、快、快!」,過馬路的路人都跑了起來,張女也跟前著前面的人跑,陳男認為用跑的很危險,當時綠燈還有二、三十秒,以正常的速度行走也可以過得了馬路,警察卻催促女性友人加速推嬰兒車,稍一過快很可能會不慎翻覆而危及嬰兒安全。
陳男當場向林姓員警抗議:「你是在指揮車、還是指揮人啊!」、「你這個警察有沒有人性啊!」、「你有沒有常識啊?」,林姓員警認為執法尊嚴受辱,全程錄音控告陳男侮辱公務員,台北地檢署起訴。
法官認為,警察執行職務的尊嚴或順暢雖應受保障,但警察職權行使法也規定,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在警察行使職權時,對警方的行使方法、應遵守的程序或所遭侵害的利益,可以當場陳述理由、表示異議。
法官認定,陳男認為警察的指揮不當,對警察說「你這個警察有沒有人性啊!」, 雖然讓警察感到不悅,但他並非以減損警察名譽為目的,因此不涉侮辱, 判陳男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