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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場捷運施工無警示標誌 癱瘓女騎士獲國賠204萬元

機場捷運五年前施工未設警示標誌,女騎士受傷肢障,高院今判應新北市府養工處應國賠204萬。仍可上訴。(記者楊國文攝)

機場捷運五年前施工未設警示標誌,女騎士受傷肢障,高院今判應新北市府養工處應國賠204萬。仍可上訴。(記者楊國文攝)

2017/03/07 11:59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63歲婦人5年前騎機車經過尚未完工的新北市一處機場捷運施工處,因施工地點改變,圍籬後撤露出人行道,卻沒有警示標誌加上燈光昏暗,致婦人一頭撞上人行道,最後肢體癱瘓。一審未判准國賠訴訟,高等法院則認定新北市政府養工處有疏失,逆轉改判須國賠婦人204萬多元。仍可上訴。

陳婦具狀指出,101年10月18日下午6點42分,她騎機車沿新北市三重區環河南路往忠孝橋方向前進,原本路邊有機場捷運的工程圍籬,但因為施工地點改變,施工圍籬後撤,露出原本的人行道路面,卻未設置任何警示標誌,且天色已晚,此機場捷運工程竟無任何照明設備,忠孝橋下方也無路燈,讓她撞上人行道而人王倒地,送醫手術治療後,仍造成嚴重肢體癱瘓,四肢中有三肢無法行動,生活無法自理,已被新北法院裁定為監護宣告。

陳婦認為當時施工單位台北市捷運局與新北市養工處,沒有善盡管理義務,造成她癱瘓,委託律師聲請國賠837萬元。

新北地院駁回陳婦國賠請求,高等法院審理時,台北市捷運局主張,事故路段早就已經移交新北市養工處管理,和捷運局無關,養工處則辯稱,捷運局確實將路段管理權移交自己,但只有短短4個月的時間,來不及設置路燈,再加上原本的路段應該由三重區公所管理,所以婦人應該找區公所賠償。

高院審理認定養工處確實有疏失,必須單獨負擔賠償責任,不過,陳婦未沒有注意車前狀況,本身需負擔7成過失,今判新北市府養工處必須國賠204萬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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