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駕累犯騎電動自行車 還是酒駕判刑5月
2017/02/22 15:55
〔記者王定傳/新北報導〕新北市游姓男子已有3次酒駕記錄,去年6月間晚上,他喝了半杯米酒後,隨即騎電動自行車上路,行經中和中山路二段某巷內,竟撞倒一名4歲男童,警方趕到將他送醫抽血,確認血液中含酒精濃度169.4mg/dl,換算是每公升0.847毫克,新北地院依公共危險罪,判游5月徒刑,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去年6月3日晚上7時許,游男住處內,飲了半杯米酒後就騎電動自行車上路,晚間7點50分,行經中和中山路二段某巷內,撞倒4歲陳姓男童,害他臉部擦挫傷。
警方趕抵將他送醫抽血確認,血液中含酒精濃度169.4mg/dl,換算吐氣酒精濃度數值,也達每公升0.847毫克。
法官認為,刑法第185條之3第1 項所規定的「動力交通工具」,是指以原動機作為驅動前進的動力來源,而電動自行車的動力來源,並非人力,是電力所驅動的馬達,加上他酒測值超標,認定已構成公共危險,斥責游男有3次酒後駕車記錄,仍不知記取教訓,惡性非輕,判刑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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