賣帳戶算輕罪? 21歲男賣到進牢籠
21歲男子賣帳戶,只拿到2000塊錢,還為此被判7個月徒刑。(示意圖,非新聞事件照片,記者楊政郡攝)
[記者楊政郡/台中報導]別以為賣帳戶是輕罪,有年輕人賣帳戶賣到須進牢籠!21歲劉姓男子,104年8月初缺錢,竟將他的郵局帳戶、存摺、及提款卡以2千元出售,事後被電信詐欺集團拿去行騙,被害人損失80萬元,雙方未和解,台中地院判劉男7月有期徒刑。
判決書指出,劉男104年8月初在東勢區某超商前,將其東勢郵局申設帳號的存摺、印章及提款卡(含密碼),以2000元出售給嚴男,嚴男轉交給詐欺集團成員林婉菁(另案起訴)。
嗣該集團成員於同年8月6日撥打電話給黃婦,自稱醫院護士,佯稱黃婦證件遭人冒用,他已幫黃婦報案,又自稱抬北市警察局林姓警員及黃科長,又撥打電話給黃婦,要求黃婦因牽涉到案件需製作筆錄,並需帳戶內存款以匯款至指定地檢署檢察官帳戶之方式交付保管等語,黃婦就將80萬元匯至劉男上述郵局帳戶,而完成詐騙。
法官認為被告劉男是電信詐欺幫助犯,素行非佳,正值青年,造成被害人受騙金額達80萬元,審酌犯案時年僅21歲,高職肄業學歷、家庭經濟狀況勉持,未取得被害人諒解,檢察官具體求刑7月等一切情狀,量處7月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