毀約與小女友偷嘿咻 少年判賠40萬
陳姓少年承諾小女友母,女友未成年前不聯絡卻毀約,新北地院民事法庭判他與陳母須賠償40萬元。(記者陳慰慈攝)
〔記者陳慰慈/新北報導〕陳姓少年與蔡姓少女103年9月起交往並發生親密關係,直至兩人出遊發生車禍,蔡母才驚知女兒竟偷交男友,難怪無心學業,怒控陳少明知女兒未滿16歲,卻與她嘿休,事後陳少、陳母與蔡母簽立協議書,承諾蔡女未成年前,兩人不得見面,否則將賠償500萬元,不料簽完協議書不到2個月,兩人又偷偷聯絡嘿休,蔡女還為了男友翹課,蔡母認為陳少毀約,因此對陳少、陳母求償500萬元,新北地院認為500萬元過高,今判陳少與陳母需賠蔡母40萬元,可上訴。
陳母指出,雙方104年10月簽定協議書時,蔡母稱,兒子明知她女兒未滿16歲,卻與女兒發生關係,對女兒身心造成莫大傷害,為彌補女兒精神損失,及對父母造成親權傷害,所以簽立協議書,要求「兒子在蔡女成年前,不得再與她聯絡,甚至蔡女主動也要拒絕,否則賠償500萬元」,但據她了解,蔡女與兒子交往時已滿16歲,認為蔡母刻意隱瞞蔡女年齡,主張該協議書無效。
法官認為,協議書指「在蔡女未成年之前,陳少不得再與蔡女有電話、書信或任何形式聯繫...」,認定協議書內容與蔡女究竟已滿16歲無關,審酌陳少家庭經濟狀況,判陳姓母子須賠償蔡母4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