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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張淑晶惡行又一樁 借10萬賴帳 法院判還

    惡房東張淑晶向友人借款10萬卻賴帳不還,遭法院判還。(資料照,記者徐聖倫翻攝)

    惡房東張淑晶向友人借款10萬卻賴帳不還,遭法院判還。(資料照,記者徐聖倫翻攝)

    2017/02/03 11:20

    〔記者溫于德/台北報導〕惡房東張淑晶告輸啦!張女遭被害人指控為告其兄張男,開口借款10萬元,但事後卻未還款、挨告求償。法院審理後認為,雖張女辯稱被害人單據「非我所簽、也不是借據」,但被害人提供的電話錄音提到「借款」二字,以及單據上張女與被害人簽名並非偽簽,法官確信張女確實開口借款,判她須給付借款10萬,全案仍可上訴。

    張淑晶遭控,民國103年5月26日為控告其兄,向被害人借款10萬;張女當天即收到款項,雙方並約定一年還清。豈知時隔一年,被害人不僅未收到還款,張女更否認該筆款項為借款,且當時所簽單據亦非借據,反指是「被害人借款的還款」,堅持不還。

    台北地院開庭時,被害人提出借款當天通話錄音,內容顯示,張淑晶確實向被害人借款,且明確表示用途為控告其兄所需。另,被害人雖答應借錢,但要求張女出具收據或借據,並載明曾收受或尚未償還的各項金額;張女起初雖反對,但之後答應簽立,順利取走10萬元。

    另一方面,法院也根據借據上張淑晶與被害人的簽名,認為無論在字形、勾勒、轉折,及整體簽名的筆劃、佈局、運轉方式與組織方式等情況幾近相似,認定確為雙方所簽立;加上張女出庭時曾說,「如果對方可提出匯款單,應該就是我有向原告借款」,法官相信張女開口借款,因此判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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