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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未成年少女嘿咻 遭索討10萬生活費還挨告

基隆地方法院判處鄭男有期徒刑3月,緩刑2年(記者吳昇儒攝)

基隆地方法院判處鄭男有期徒刑3月,緩刑2年(記者吳昇儒攝)

2017/01/25 11:20

〔記者吳昇儒/基隆報導〕23歲鄭姓男子去年1月在臉書上認識14歲少女小孟(化名),兩人進一步成為男女朋友並發生關係。小孟的蔡姓前男友發現她和鄭男交往後,以要告發鄭男與未成年少女性交作為要脅,要鄭支付10萬元生活費。鄭男不願就範與小孟一起到警局報案,坦承有與小孟發生關係。基隆地方法院今判處鄭男有期徒刑3個月,緩刑2年。

檢警調查,蔡男得知前女友小孟結交新歡,立刻要她與鄭男聯繫,出來協商,開口要求10萬元當「生活費」封口,不然就要告發鄭男。從事服務業的鄭男則向蔡男表示沒錢支付,又不想受人要脅,便與小孟到警局報案。

鄭男向警方承認有和小孟發生性關係,但並沒有違背她的意願;小孟也幫鄭男作證希望能減輕他的刑責。警訊後,依妨害性自主將鄭男移送法辦,另蔡男涉及恐嚇取財部分則另案偵辦。

法官認為,鄭男明知小孟未滿16歲,心智發育尚未健全,對於性行為缺乏完全自主判斷能力,卻與她發生性關係,會影響她身心正常發展;但考量鄭男沒有任何的犯罪紀錄,且犯後坦承犯行也取得小孟父親的原諒,予以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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