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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女兒吵架燒炭自殺成凶宅 母遭求償715萬

    新北市望姓女子去年2月與男友吵架後,在租屋處燒炭自殺死亡,李姓房東認為造成價值減損,且望母未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求償715萬餘元。圖為新北地院。(記者王定傳攝)

    新北市望姓女子去年2月與男友吵架後,在租屋處燒炭自殺死亡,李姓房東認為造成價值減損,且望母未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求償715萬餘元。圖為新北地院。(記者王定傳攝)

    2017/01/24 19:04

    〔記者王定傳/新北報導〕新北市望姓女子去年2月與男友吵架後,在租屋處燒炭自殺死亡,李姓房東認為造成價值減損,且望母未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求償715萬餘元;新北地院法官認為,房子是登記在李男兒子名下,無法證明雙方有借名登記關係,且無法證明望母沒有盡到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判決敗訴。

    李男提訴指出,望母從去年1月8日向他租屋,只不過短短46天,去年2月26曰,望女就在屋內燒炭自殺,由於望女自殺時已成年,正準備報考研究所碩士班,可預見若在房屋內自殺死亡,將導致房屋變成凶宅,造成房屋價值跌落。

    李男還指,望母與女兒同住,應時刻留意女兒身心狀況,卻疏未注意,未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情形,至於房屋雖登記在兒子名下,僅屬借名登記。

    望母主張,女兒已成年,她並非監護人,無監督義務,兩人雖同住,但她擔任24小時臨時看護工,無法長時間待在房內,去年2月23日下午接獲女兒男友電話得知雙方吵架,她曾試著聯繫,但都無法,後來請女兒男友爬窗,才發現女兒死亡。

    法官認為,無法證明李男與兒子間有借名登記關係,且望母是24小時看護,不能一直待在家裡,加上得知女兒與男友爭吵後,有先聯繫未果,才請女兒的男友協尋,可見已盡到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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