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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醫師指示太早拔管 高院判醫院疏失賠546萬

判決示意圖。(資料照,記者張文川攝)

判決示意圖。(資料照,記者張文川攝)

2016/12/22 14:31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謝姓男子因罹患惡性口腔癌腫瘤第三期到國泰醫院就醫,並進行切除腫瘤手術,但術後謝男被送至燒燙傷中心加護病房,卻僅由溫姓住院醫師看護,且逕行指示在不到24小時即拔管,且拔管後因腫脹因素造成謝男呼吸困難,亦疏於妥善處置,致他陷入重度昏迷而去世,家屬怒告求償,高等法院認定國泰醫院有疏失,今判應賠謝男父母和子女共546萬元;還可上訴。

謝男家屬指控,謝男6年前因右頰潰瘍傷口久未癒合,到國泰醫院看門診,經診斷為罹患惡性口腔癌腫瘤第三期,安排9天後進行「腫瘤切除併右頰淋巴廓清除術與局部皮瓣重建手術」,術後轉入燒燙傷中心照護,並非一般醫院常見的外科加護病房。

家屬指出,隔天上午,溫姓住院醫師在未會診耳鼻喉科或劉姓主治醫師的情況下,即直接指示替謝男拔管,雖然謝男一再向護士反應喉嚨腫漲無法呼吸,卻未獲立即處置,以至腦部缺氧受到嚴重傷害,呈重度植物人狀態,三周後,謝男因頰粘膜惡性腫瘤,大量出血合併休克死亡,有明顯醫療疏失,向國泰醫院求償。

國泰醫院主張,該院燒燙傷中心加護病房均符合醫療機構設置標準,且經主管機關核准可收治一般重症病患,而加護病房的值班醫師亦不需具備專科醫師資格,可由住院醫師擔任,該院提供謝男手術後照護處所和機制並無不當,劉姓主治醫師、溫姓住院醫師也無過失侵權行為。

高等法院審理認為,國泰醫院燒燙傷中心加護病房與外科加護病房的基本設備無異,不過,該院僅由溫姓住院醫師負責謝男的所有處置,並無配置專業主治醫師在場處理,且像謝男此類手術病人通常會留置24至72小時才決定是否拔管,溫姓住院醫師並未檢視謝男傷口、頸部狀況,並判斷有無其他原因出血造成腫漲情形下,僅在電話聯絡整型醫師後,即在不到24小時即指示拔管,致謝男呼吸困難,加上未妥善處置,以致急救失敗,造成他陷入重度昏迷而去世,今判國泰醫院應賠償謝男家屬546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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