頂新案外案 前總經理陳茂嘉遭判刑1年2月
頂新劣油案外案,頂新製油前總經理陳茂嘉被判1年2月。(記者顏宏駿攝)
〔記者顏宏駿/彰化報導〕頂新劣油案外案今宣判。彰化檢方偵辦頂新劣油案時,意外查出頂新公司長期向沒有食品工廠登記的「華豐行」購買豬脂原料,再向專賣蠟燭金紙的「慈蓮實業社」購買發票報帳,涉嫌逃漏稅。該案今天宣判,頂新製油前總經理陳茂嘉、業務課長陳嘉明分別依違法商業會計法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1年6月,慈蓮實業社負責人劉飛局被判10月,均可易科罰金,全案仍可上訴。
院方表示,陳茂嘉違反商業會計法,依一罪一罰,共犯4罪,每罪4個月,應執行1年2個月;陳嘉明也犯4罪,每罪5個月,應執行1年6個月;「慈蓮實業社」負責人劉飛局,每罪3個月,應執行10個月。
該案為頂新劣油案的案外案。彰化檢方當時追劣油時查出,頂新公司除了長期向越南大幸福公司購買豬脂原料精煉外,也向國內的華豐行購買,但華豐行沒有食品工廠登記證,買賣的豬脂也沒有來源證明。前年十月頂新劣油案爆發,檢方到華豐行偵查,發現該廠衛生條件不佳,已沒有營業,無法查扣實體證物,只能查扣該公司與頂新過去往來的單據。
檢方回頭追查頂新開出的單據,卻發現沒有華豐行、只有慈蓮實業社,而慈蓮專賣蠟燭、金紙,檢方因此懷疑,頂新為了掩飾購買來源不明的豬脂原料被發現,由總經理陳茂嘉指示業務課長陳嘉明向慈蓮實業社購買虛偽的發票,以規避衛生局的稽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