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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雄鄉代會主席周榮茂賄選案 二審逆轉無罪

嘉義縣民雄鄉鄉民代表會主席周榮茂賄選案二審逆轉無罪。(記者蔡宗勳攝)

嘉義縣民雄鄉鄉民代表會主席周榮茂賄選案二審逆轉無罪。(記者蔡宗勳攝)

2016/11/22 19:44

〔記者蔡宗勳/民雄報導〕嘉義縣民雄鄉民代表會主席周榮茂,被控於前年九合一大選競選鄉代時,以每票500元賄選,今年5月一審被判有期徒刑4年,主席職務也依選罷法規定遭暫停,今天二審判決無罪,職務將獲得回復。

周榮茂強調,全案從頭到尾都是莫須有的指控,所幸二審法官明察秋毫,還他清白,也證明當初是遭人以不正當手段誣陷。

縣府民政處副處長黃本富說,周榮茂二審獲判無罪,依規定在代表會收到判決書後,函文縣府要求回復周的主席職務,縣府收文後再函覆代表會辦理其復職事宜。

一審判決指出,周榮茂前年11月在民雄鄉某便利商店遇到陳永峰,請陳幫忙拉票,陳遂前往附近電器行、中藥行、茶葉店等3名鄉親家中,調查有幾位需買票選民,其中茶葉店的劉姓選民並未答應。

不過陳永峰向周榮茂回報時,周認為與他人回報內容重複,且所報票數過高,疑似不實,並沒交付賄款。

一審法官根據周榮茂的落選對手與陳永峰電話錄音等,認為具證據力,依選罷法賄賂罪,判周有期徒刑4年、褫奪公權5年,判陳永峰2年10個月、褫奪公權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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