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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爸爸舔我小妺妹」 父被判刑1年2月

    一名父親猥褻女兒,因有悔意,加上妻子與女兒都願意原諒他,彰化地院輕判1年2月。(資料照,記者顏宏駿攝)

    一名父親猥褻女兒,因有悔意,加上妻子與女兒都願意原諒他,彰化地院輕判1年2月。(資料照,記者顏宏駿攝)

    2016/10/29 14:31

    〔記者顏宏駿/彰化報導〕彰化縣一名父親跟不滿7歲的幼女一起洗澡,趁包著浴巾的幼女在床上時,將浴巾攤開,以嘴舔幼女的外陰部,被媽媽發現報警,後來媽媽和女兒都表示要原諒爸爸,法官僅輕判1年2月,緩刑3年,緩刑期間交保護管束。

    該案發生於民國102年,當時幼女不滿7歲,爸爸跟她一起洗澡,洗完澡用浴巾包住女兒身體後抱放在床上,爸爸竟打開包裹的浴巾,用嘴舔幼女的外陰部,由於爸爸平時也會照顧女兒,女兒沒有表達拒絕,也不懂這是猥褻。

    幼女無意中向媽媽提及,爸爸曾經舔「我的妹妹」,媽媽又驚又羞,立即報警,爸爸也坦承犯行,被警依加重強制猥褻罪移送。

    該案審理時,父親坦白認罪,也表現悔悟之意,考量家裡需要父親的經濟資助,且媽媽已經原諒,女兒也不想告爸爸,因此法官判處1年2月,緩刑3年,緩刑期間交保護管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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