匪夷所思! 蒙面帶刀撬鎖想偷竊 法官:無罪
王姓男子半夜蒙面跑到別人家撬門,還沒開始偷東西就被警察抓了,檢方依加重竊盜未遂罪起訴,但一、二審法官都判無罪,引起議論。(示意圖,與內文無關。資料照。)
〔記者張瑞楨/台中報導〕彰化縣王姓男子今年3月間,蒙面入侵大城鄉洪姓男子住處,想要偷藝術品,正當他持菜刀想撬開鋁門鎖頭時,被洪男發現報警逮捕,彰化地檢署依加重竊盜未遂罪起訴,不料,彰化地院一審判決無罪,檢方上訴後,台中高分院二審仍認為,王男尚未「著手」,尚未「搜尋財物」就被捕,屬於「預備竊盜」,但刑法沒有明文處罰「預備竊盜」,判決無罪確定。
台中高分院判決書指出,王男到洪男住處作客,發現洪男收藏高價藝術品,今年3月21日凌晨,他開車到洪男住處,順手拿起洪男戶外洗手台的菜刀,用菜刀撬開鐵門的控制器鐵盒(毀損部分未提告,檢察官也沒有起訴),按鈕開啟鐵門後,又持菜刀想撬開第二道鋁門鎖頭,洪男早已驚覺報警,故王男尚未撬開鎖頭,就被警方逮捕。
王男警訊時坦承想偷藝術品,檢方依攜帶凶器的加重竊盜未遂罪起訴,法院審理時,他改口說,吃了安眠藥意識模糊,不知自己在做什麼,並無偷竊之意,不料,彰化地院一審判決無罪,理由是王男尚未「搜尋財物」,尚未「著手」竊盜,不構成竊盜未遂,只構成「預備竊盜」,但刑法不罰「預備竊盜」。
檢方不服上訴,並列舉四起判例,竊盜未遂的「著手」,不是絕對以「搜尋財物」為要件,應視個案而定,王男蒙面於三更半夜持菜刀入侵民宅想偷竊,法院卻判決無罪,「實與人民法感情脫節」,一般老百姓難以接受。
不過,台中高分院二審看法與一審相近,認為王男確實持菜刀想偷竊,但尚未侵入住處就被捕,尚未接近洪男的藝術品,也尚未「搜尋財物」,不構成竊盜未遂,屬於尚未著手的「預備竊盜」,台灣法律沒有明文處罰「預備竊盜」,駁回檢方上訴,維持無罪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