恆春街頭出現「外國警車」 警方強調違法
恆春街頭出現外國警車。(記者蔡宗憲翻攝)
〔記者蔡宗憲/屏東報導〕恆春恆南路下午出現一部「外國警車」,吸引不少民眾駐足圍觀,也有駕駛人質疑其適法性拍照投訴,恆春警方表示,汽車車身自行彩繪變更,未冒充執行警方職務下,仍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8條,可處2400元以上9600元以下罰鍰,民眾勿輕易觸法。
投訴民眾小白說,曾看過媒體報導,其他地區有類似車輛出現,當地警方都會裁罰,擔心偏鄉老人家誤會這些車輛能「執法」,才會拍照提醒。
恆春警方指出,汽車車身自行彩繪變更,未冒充執行警方職務下,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8條,可處2400元以上9600元以下罰鍰,車主勿自行變造。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8條規定,汽車車身、引擎、底盤、電系等重要設備變更或調換,或因交通事故遭受重大損壞修復後,不申請公路主管機關施行臨時檢驗而行駛者,處汽車所有人2400元以上9600元以下罰鍰,並責令其檢驗。
汽車所有人在1年內違反前項規定2次以上者,並吊扣牌照3個月;3年內經吊扣牌照2次,再違反前項規定者,吊銷牌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