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錢後留懺悔字條 竊嫌判拘役50天
2016/10/14 12:31
[記者楊政郡/台中報導]41歲王男在100年3月間,到北屯區大連路他的老東家水果攤,以舊有遙控器打開鐵捲門,在收銀機內偷了5千元(內有1萬多元),然後留下字條「我走投無路、對不起大家、阿強對不起你,我真的不行了,阿宏3-25」等字,隨即逃逸無蹤,檢方原本以結夥竊盜起訴,最後發現另兩男出現在監視器內,並非王男同夥,審酌犯罪所得不高,經濟不佳,有賣帳戶幫助詐欺前科,判處拘役50日。
判決書指出,王男在100年3月25日凌晨4時許,侵入位於台中市北屯區大連路某水果行(無人居住),這是他曾服務過的老東家,以遙控器大開鐵捲門後,在收銀台拿走5千元,又關下鐵捲門後離去,他拿錢後隨手以現場廣告紙寫下字條,「我走投無路、對不起大家、阿強(指老闆)對不起你,我真的不行了,阿宏3-25」等字,簽名還留下日期。
事後老闆看監視器報警處理,而檢察官發現幾乎同一時間,另有兩男出現在監視器內,出現在該水果攤帆布內、鐵捲門外,檢察官認定兩人是幫王嫌把風,以結夥竊盜起訴王男。
此案經通緝後,今年初王男被通緝到案,坦承犯行,但矢口否認結夥,辯稱不認識監視器內兩人,法官認為時間點上雖很接近,但還是可以看出被告與兩人並沒有重疊、接觸、對話,雙方沒有交集,很難認定是同夥,除被告矢口否認認識該二人,兩男只進入水果攤帆布內,並沒有進入鐵捲門內,也未發現有其他不法行為,此案以普通竊盜案處刑,判處王男拘役5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