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達最佳瀏覽效果,建議使用 Chrome、Firefox 或 Microsoft Edge 的瀏覽器。

請至Edge官網下載 請至FireFox官網下載 請至Google官網下載
晴時多雲

限制級
您即將進入之新聞內容 需滿18歲 方可瀏覽。
根據「電腦網路內容分級處理辦法」修正條文第六條第三款規定,已於網站首頁或各該限制級網頁,依台灣網站分級推廣基金會規定作標示。 台灣網站分級推廣基金會(TICRF)網站:http://www.ticrf.org.tw

離婚爭女兒監護權 前妻男友嗆「讓你沒工作」挨告

宜蘭地檢署認為無積極證據證明陳、李2人有罪,所以不起訴處分。(記者林敬倫攝)

宜蘭地檢署認為無積極證據證明陳、李2人有罪,所以不起訴處分。(記者林敬倫攝)

2016/10/11 10:08

[記者林敬倫/宜蘭報導]宜蘭駱姓男子與陳姓女子離婚後,雙方協議2名子女由駱扶養,陳只能於特定時間與子女外出,不過要按時送回,但陳不但未遵守協議,在討論女兒扶養權時,陳的李姓男友還向駱嗆「要讓你沒有工作!」駱憤而提起妨害家庭及恐嚇告訴,但宜蘭地檢署因證據不足不起訴處分。

不起訴書指出,駱男為在宜蘭縣政府約聘人員,與38歲陳女育有2名未成年子女,2人於101年離婚後協議子女由駱扶養,陳女可以在每個月的第2、4週的禮拜六,帶著子女外出,但隔日晚上9點前需送回駱的住處,或者每日在不影響子女作息下,可帶子女外出,但當日晚間9點前需送回。

但104年12月,陳女與41歲李姓男友帶著陳與駱的女兒外出,卻未按時送回,駱因此認為陳與李讓女兒脫離其監護權,違反當初協議,且陳、李2人,前往駱工作的地方,重新協調女兒監護權時,李基於恐嚇犯意,向駱說「要讓你沒有工作!」並向駱的黃姓長官說「要讓你們以後看不到這個同事!」「我的關係很大,到時你們局長是跟我道歉」等語,駱因心生畏懼,所以向陳與李提出妨害家庭與恐嚇告訴。

陳、李2人偵查時供稱,是因為女兒不想回去,才未按時送回駱的住處,加上駱破壞約定,在探視子女時百般阻撓,所以才想爭回監護權,並沒有恐嚇的意思。

宜蘭地檢署認為,駱與陳在子女監護權的行使上尚有爭議,不能主觀認定陳與李未按時送回女兒屬妨害家庭,至於李的話語是針對小孩的監護權表示意見,並無明確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的意思,難憑駱的單一指訴證明李有恐嚇犯意,且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證明陳、李2人有罪,所以不起訴處分。

不用抽 不用搶 現在用APP看新聞 保證天天中獎  點我下載APP  按我看活動辦法

相關新聞
社會今日熱門
看更多!請加入自由時報粉絲團

網友回應

載入中
此網頁已閒置超過5分鐘,請點擊透明黑底或右下角 X 鈕。